查看原文
其他

公布12起典型案例!


 兵团新闻网  |  及时 客观 温暖


8月2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2021-2024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涉及环境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环境治理与服务等多个领域。


案例一:煤化集团污染环境案


2020年8月,某煤化集团在整改拆除煤气、煤焦油净化洗涤沉淀池的过程中,负责人文某某、谢某某组织他人使用铲车等工具,将混有焦油渣的水泥建筑垃圾拉运倾倒在该公司北侧铁路以北的戈壁滩处。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某煤化集团罚金60万元,判处文某某、谢某某罚金5万元和3万元。后该煤化集团将焦油渣与水泥建筑垃圾进行分离收集,转运第三方处堆放处置,堆放处置的焦油渣所占土壤没有污染风险。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并综合运用刑事和行政责任承担方式,提高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成本,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守护新疆戈壁滩的脆弱生态,确保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有效救济。


案例二:阿某某滥伐林木案


2019年4月,阿某某收购和静县某村村民解某某的树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树木。经鉴定,砍伐505株白杨树,林木材积为36.338立方米,砍伐林种属于防护林,植被破坏面积为2509平方米,植被恢复费25090元。阿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后阿某某被督促在原面积大小的土地上种植树木2525株,成活率80%。


典型意义:在未办理相关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或者自己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均构成滥伐林木罪。阿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应当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当地林草局与阿某某签订《补种树木协议》督促其补种,是落实生态优先恢复原则、承担补植复绿责任方式的有益探索,也是积极促进和推动南疆地区林木资源、防治沙漠化的有利保护措施。


案例三伊某某滥伐林木案


2020年夏,伊某某以1500元价格购买买某某土地西部林带的杨树。同年7月,伊某某对涉案杨树进行采伐,并将采伐林木出售,共计14.55吨。经鉴定,涉案林木种类为杨树,立木材积(立木蓄积)合计为25.158立方米,数量为321株,构成滥伐林木罪,案发后其主动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并承诺补种滥伐林木三倍数量的树木用于生态修复,可从轻处罚,判处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在其缴纳保证金后在村里补种1560棵白杨树。


典型意义:对于破坏环境的违法者,对其处以刑罚并不能改善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对环境违法者追责只是手段,保护环境才是根本目的。人民法院将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制度引入判决,作为被告人量刑的一个情节,通过“补植复绿机制”,既可以依法惩治犯罪,又可以及时、有效的修复受损的生态资源。


案例四吾某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2年2月,吾某某非法制作加工没有合法来源的盘羊角及头盖骨等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制品20件,价值共计26.65万元,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12月,夏某某帮助吾某某运输、藏匿野生动物制品132件,价值共计69.5万元,此外,还伙同他人捕杀食用一只北山羊,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典型意义:青藏高原涉及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田地区、喀什地区等四个地州,自然生态系统先天脆弱敏感,一旦遭到破坏修复难度大。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和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护高原珍贵、濒危和特有野生动物物种,对于保护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具有重要意义。


典型案例五:某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职责公益诉讼案


2010年6月,新疆某矿业有限公司非法长期进行石灰石开采约289万余吨。某县国土局先后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非法开采石灰石4万余吨等行政处罚。2017年11月,某县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某县国土资源局对涉事公司违法行为在三个月内依法作出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本案是新疆第一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某县国土局对涉事公司的处罚标的小于实际违法开采所得。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某县国土局依法查明违法开采量,继续履行行政处罚和依法治理环境的职责,充分发挥了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好地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


典型案例六:某县文旅局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0年7月,某县千佛洞的洞窟内出现破损、脱落的现象,意味着该县文旅局未履行文物保护职责。2020年10月,该县人民检察院向县文旅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文旅局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直到2022年9月,千佛洞遗址洞窟墙壁破损、脱落部分仍未得到修缮。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文旅局依法履行对千佛洞遗址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于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展对千佛洞遗址内受损壁画的修缮保护工作。


典型意义:千佛洞历史悠久。作为该县行政区划内的州级文物保护单位,文旅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对千佛洞遗址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警示和震慑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牢固树立行政单位在工作中正确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意识。


典型案例七:能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19年12月,新疆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三处戈壁荒滩倾倒360余吨工业污水。经鉴定,该污水中检出的砷、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损害。2021年7月,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与涉事企业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公司意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足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和环境调查与损害评估报告编制费用合计484万余元。


典型意义:这是新疆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到损害的不仅包括经济利益,还包括了环境利益,更包含了人民群众对绿水青山的期待。案件审理过程中,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变传统办案模式,提前介入案件磋商程序,从主体资格、修复责任等方面依法提供意见建议,最终予以司法确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


典型案例八:殷某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4年至2017年,殷某擅自改变其承包农用地的用途,在该宗土地上非法采砂。王某和赵某为购买砂石料,不同程度帮助殷某联系挖掘机和运输车辆。殷某通过非法采砂获利100余万元,采挖砂石料破坏土地总方量为46.1449万立方米,经委托鉴定机构制作恢复治理方案,恢复费用为791万余元。法院判处殷某非法采挖砂石料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王某承担25%的侵权责任,赵某根据其破坏的范围承担10%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2022年5月,主审法官前往破坏土地现场当场宣判,送达了调解书。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现场已按修复方案动工回填大坑。主审法官对回填的砂石料进行了查看,提出当事人要严格执行修复方案,避免再次破坏生态环境。涉案耕地所在的村委会表示会继续监督修复工作。


典型案例九:叶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案


2023年4月17日,蒙古国籍被告人叶某驾驶一运煤车辆入境,车辆出现故障无法行驶,就近修理过程中和修理店经营者达某(另案处理)将从他人处收购的牵引车车头等部件更换至蒙古国车辆上,并对调了车牌。同年4月,叶某出境时,未向海关申报、报备。其返回蒙古国后,更换成原蒙古国机动车车架号。同年5月,叶某驾驶更换后的车辆再次入境时遂被查获。经依法称重、鉴定,涉案牵引车重7.2吨,经法院审理,判决叶某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非法将已报废的境外车辆废弃物留置在我国境内,不仅违反相关行政法规和海关监管规定,且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潜在的、不确定性的影响。本案中,叶某通过“偷梁换柱”的方式擅自将已报废的外籍车辆留置在我国境内的行为,依法受到惩处。


典型案例十: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是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踏勘、核准,私自在文物遗址范围内施工,对烽燧本体造成了严重的破坏。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核心区考古发掘保护的费用13.6万余元,由专业的考古研究机构对烽火台遗址核心区进行保护性考古修复。


典型意义:新疆境内烽火台遗址是国家长城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某公司应当承担文物修复等义务。但某公司不具备自行修复遗址的技术条件,应依据新疆文物考古研究所提出的考古发掘保护措施建议,由专业的考古研究机构进行保护性考古发掘,通过保护性考古发掘排除因某公司侵权行为造成的文物古迹潜在的危险隐患,尽最大可能为遗址提供保护条件。


典型案例十一:某焦化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某焦化公司2022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20日期间,违规排放二氧化硫总量为3.80吨,氮氧化物总量为42.09吨,超出了正常大气污染物排放量。2023年4月13日,某焦化公司与某生态环境局经磋商达成了《某焦化公司烟气超标排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某焦化公司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67.81万元。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并审查裁定该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人力修复,在此期间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应当由排污企业承担。人民法院对涉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审查后予以司法确认,是对行政机关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司法支持,通过司法确认提高了生态环境损害纠纷化解效率,彰显了法治底色。


典型案例十二:新疆某化工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6年1月至7月,新疆某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化工公司)通过私挖渗坑、渗井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含有有毒物质的污水,案涉土地被石油烃等污染物严重污染。2017年6月,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某化工公司罚金10万元,判处法定代表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但某化工公司未对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为保护公共利益,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开展了修复工作,双方就生态损害赔偿事宜磋商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污染治理修复费等费用。石油烃属于HW08类别危险废物,会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危害,造成污染扩散。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某化工公司赔偿污染治理修复费等1270.7万余元。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行使环境资源审判职能,需要适当弹性化的参照、适用已出台的相关、适宜标准确定被污染土地的修复标准,尽可能寻找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众环境权益与合理修复、不加重污染者责任的平衡点。



来源 / 石榴云/新疆日报

监制/ 闫文陆

编辑 / 袁晶

关注【兵团新闻网】了解戍边故事电话:0991-8556479
往期推荐:




何忠友在六师五家渠市调研


8月21日开始报名!新疆兵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67人


正式通航!


一块石头,何以“讲述”大千世界?


有关车辆限行,乌鲁木齐最新通告→

投稿邮箱:bingtuan@chinanews.com
中新社记者“看”兵团

治沙“花木兰”谢小云:要把沙漠变绿洲(中文)
治沙“花木兰”谢小云:要把沙漠变绿洲(俄文)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兵团新闻网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