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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收钱不发货 预先支付的钱是定金还是货款?

广西高院
2024-08-24

一家水果零售店向一家水果批发店

订购了5000斤西瓜,预付3500元,

可钱付完了,

水果批发店却迟迟不发货,

无奈之下,

水果零售店将水果批发店

诉至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原告颜某诉称,其经营一家水果零售店,被告李某经营一家水果批发店,2022年6月,其曾向李某购买过价值3500元的新疆产的西瓜,发货都很准时,水果也很新鲜,所以决定继续合作。2022年7月,颜某再次向李某购买西瓜,双方口头约定,颜某向李某购买5000斤西瓜,单价为1元/斤,李某负责运费,颜某向李某预付3500元,李某负责发货,颜某收到货物后再支付尾款等。2022年7月19日,颜某通过微信向李某预付了3500元西瓜款,但付款后李某迟迟不发货,多次催促仍无音讯。颜某遂要求李某退款,李某同意,但至今没有退款。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双倍返还原告颜某购买西瓜的定金共计7000元。


被告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颜某与李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李某经营水果批发,颜某支付货款向李某购买水果,双方的买卖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已经形成了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颜某按约定向李某支付了货款,李某未按约定向颜某交付货物,构成违约,故颜某诉请返还货款35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此外,颜某诉称交付的3500元是定金,要求李某双倍返还,但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根据本案实际,原告支付的3500元未具备定金性质,故对双倍返还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不久前,钦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颜某返还货款3500元。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公民应当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也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根据《民法典》第509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应诚实守信及违反诚信因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从法律上明确不诚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维护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维护商品交易秩序。


本案中,原告颜某按约定向被告李某支付了货款,李某未按约定向颜某交付货物,构成违约,故颜某诉请返还货款3500元,有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广西高院

来源: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编辑:马   琳

审核:卢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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