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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受伤,责任应由谁承担?

陈福德 广西高院
2024-08-23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之间互相帮忙是常有的事,可如果在帮忙的过程中受了伤,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下面我们来看这期的《法官说法》。



陈福德


CHENFUDE



钟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义务帮工受伤,责任应由谁承担?


本期主笔

  陈福德



关键词

  义务帮工



基本案情
GUANG XI GAO YUAN2023年某日,徐某雇请骆某父子二人为徐某的门面拆装空调设备。在父子二人安装空调过程当中,徐某因店内装修,需将一块落地大玻璃搬离,便临时叫停空调安装,请求骆某父子帮忙搬运玻璃。

骆某父子出于好意,便答应帮忙,义务为徐某搬运玻璃。谁料,在搬运的过程中,玻璃却毫无征兆地破碎,导致骆某父子头部、耳部、手部多处划伤。受伤后,父子二人多次到医院进行治疗,徐某也为此支付了二人的治疗费用。

骆某父子经过治疗后,现已恢复正常。但双方对于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以骆某父子将徐某起诉至钟山县人民法院,要求徐某赔偿父子二人因受伤引起的误工费、营养费损失合计9666元。

法官说法
GUANG XI GAO YUAN

这是一起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骆某父子出于好意助人为乐,但是没想到,好心帮忙自己却受了伤。

骆某父子原本是徐某请来干活的,他们跟徐某之间的关系是否应为雇主与工人的关系?

根据双方的约定,徐某雇请骆某父子的工作内容是安装空调。骆某父子安装空调的工作内容,并不包含搬玻璃这一步骤,也就是说,搬玻璃与安装空调工作无关。骆某父子在安装空调的过程中被临时叫停,出于好意的情况下,义务为徐某搬玻璃。在搬玻璃这一过程中,骆某父子与徐某之间的关系就构成了帮工人与被帮工人的关系。

◆在“义务帮工”的情况下,帮工人骆某父子受了伤,这个损害责任是由谁来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在这起案件中,根据现有的证据没能证实骆某父子在无偿提供劳务即搬玻璃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所以骆某父子因为给徐某帮忙搬玻璃过程中受伤的合理损失,应由徐某承担赔偿责任。

◆徐某需不需要赔偿骆某父子的误工费和营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所以徐某是需要赔偿骆某父子误工费和营养费的。在案件的庭审过程中,关于骆某父子主张的营养费问题,因为他们二人受伤后没有住院,也没能提供确实需要加强营养的证明材料,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而在误工费问题上,骆某父子因为没能提供证据充分证实他们二人近三年的具体收入情况,所以,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应参照2023年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结合医院疾病证明书的医嘱说明及二人的伤情、受伤后对从事工作的影响程度,经过计算,徐某应赔偿给骆某父子的误工费共计2619.38元。


法官提醒
GUANG XI GAO YUAN

义务帮助本是常事,互帮互助也是中华传统美德。我们在义务帮忙的时候,应该量力而行,做好安全防范措施。被帮工的人也要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这样,才能让一件事情圆满落幕。



@广西高院

来源:钟山县人民法院视频:广西高院融媒体中心编辑:马   琳

审核:卢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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