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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操作风控方案!【干货】

2016-12-10 徐林夕 信贷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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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林夕

作者投稿并授权本平台刊发


前言

目前,在国内经济下行的趋势下,众多中小企业能够筹集用于经营的现金流不断趋紧,资金承压较大。因此,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采用转让或质押的方式盘活应收账款,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和快捷的融资方式。但是,虽然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保理业务各方制定了多项的授信准入标准,特别是对保理买方的资质、回款能力、以往贸易规模以及现金流等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但是仍有越来越多的保理业务陷入到应收账款到期买方拒绝偿还的情形中,银行诉诸法律途径后才发现,原来的应收账款早已被人偷梁换柱。之所以导致这种结果,除了授信客户恶意欺诈之外,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应收账款操作节点上的疏漏留下了可乘之机。以下我们就通过一则案例来探究应收账款操作节点的风控方案。


案例基本情况


XY公司主营电煤和精煤的购销,2015年10月在A行增额续作获批贸融授信敞口人民币2000万元,业务模式为有追索权明保理,下游交易对手为当地F热电公司。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和确认环节面签时,由借款人实际控制人联系并带领A行经办人前往F公司驻地进行盖章确认。盖章地点为当地某商业大厦,F公司位于该大厦12层。为此经办人员提出疑问,交易对手作为当地颇具实力的生产企业,为什么行政办公区和生产区未在一起,借款人解释交易对手最近正谋求上市,为便于上市操作,所以将部分行政部门搬迁至该楼层,且F公司公章均在此处管理。随后借款人带领A行经办人员进入该层大楼内悬挂有办公室字样的房间,由在场企业相关人员使用合同专用章盖章确认。


风险发生后,A行人员向F公司进行回款催收,其财务负责人称:对该笔业务不知情,拒绝履行回款责任。授信期间,A行共对借款人发放两笔保理业务,首笔业务到期前一天,F公司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分2笔回款至A行,同时授信到期结清当日,借款人第二笔同等敞口金额的保理业务出账,第二笔授信期间,买方无回款记录。


由上述案例,我们不难发现。A行的经办人员实际已经对面签确认的地点提出了疑问,但是借款人稍作解释后,经办人员就根据自身经验轻易的相信了借款人,导致最终形成损失。那么,该案例中是否还存在其他操作环节的漏洞,我们又能从中获取哪些经验教训呢,以下我们就一一讲述。


一、面签确认环节


该案例中,A行经办人员单人前往,未能识破该楼层实际为XY公司临时租用,且相关印章均为伪造的事实。但该经办人实际稍加留意就会发现该大厦一楼的公司指示牌中,12层并未标注为F热电公司。作为当地知名企业,且有上市需求的情况下,这个不符合常理。


另外,如果经办人能够进一步和该商业大厦核实,租用人是否为F公司,也可以立刻发现其中的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在保理业务应收账款确认环节,应做好以下操作要点:首先,由双人前往下游买方处办理应收账款的确认面签,有条件的可通过拍照或摄像记录过程,且不得接受非行政公章和财务章以外的其它类型签章。


其次,面签过程中,经办人员应认真观察、分析签章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签章地点,签章时间、印章名称、签章流程等,防止借款人伪造下游付款人签章。最后,经办人员应要求盖章确认的地点仅限在印章的管理机构执行,不接受下游买方签章人员随身携带印章。


二、对应发票审核


在该案例中,XY公司确实开出了对应的足额发票,但是A行对相关发票第一联审核后,未做任何标记就将原件返还XY公司。XY公司在取得授信借款后,立刻将相关发票在税务机关予以注销。因此,在发票审核操作环节,我们认为应当关注以下要点:


首先,审核发票的购买方名称、销售方名称是否符合要求,审核货物名称、数量、金额是否与销售合同基本一致,发票数量是否与货运(或收货)单据匹配,发票原件是否加盖授信企业的发票专用章。   


其次,通过税务系统查询发票是否在国税网站中是否可查,对于提供验旧日期的还需要审查研究日期是否在发票开票日期之后。同时在发票原件第一联进行相应标注,表明该发票已经进行了质押或转让。同时,由于各地对发票查询提供的可查要素不全,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只能将税务系统查询作为发票真伪的参考,必要时仍需和下游买方进行再次核实。


再次,融资机构需对前期出账的保理业务中的发票通过税务系统进行再核查,防止出现借款人注销、作废发票的情况发生。同时,定期对人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再查询,查询其是否有重复质押或转让情形。


三、回款环节审核


A行对XY公司发放了两次授信,在第一次授信还款时,回款票据是由XY公司的会计人员携带至A行做还款处理,且还款当日就要求再次放款,并提供了全额发票。在此环节中,如果A行经办人员能够仔细核实回款路径或要求再次确认应收账款,那么还能够有效化解危机,挽回损失。但遗憾的是,A行再次错过了这一良机。因此,在回款环节中,我们认为应当关注以下操作要点:


首先,核对回款单据是否真实有效,核查回款的付款人是否为核定的下游付款人、核查回款的账号是否为约定的回款账号,回款路径是否合理,不随意接受借款人的解释和说明。


其次,对于采用票据方式回款的,应要求借款人和融资机构经办人一同前往下游买方领取,并现场核对该票据对应的应收账款,明晰回款的对应性。


再次,对于长期一次性回款且一次性大额放款客户,应引起融资机构的高度重视,定期对已出账的授信客户资料抽查进行复审,并对其回款来源进行分析,及时发现整个业务流程中可能存在的遗漏点或不合理的部分,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四、贷后操作环节审查


在贷后管理环节,我们认为如果能坚持做到以下几点,A行也可能在授信逾期前,提前发现问题。


融资机构经办人员应按期至保理买方经营所在地,与其财务部门人员进行对账并面签对账确认函,在与保理买方财务人员对账时,应同时了解保理买方与授信客户之间的业务关系,供货情况、质量情况,重点询问有无互为贸易、退货、退款的情况。


贸易融资操作风险管理是一项细致性的工作,其核心就是以贸易标的为核心,以贸易流程为基本脉络进行逐一检视,发现其中的操作隐患并加以控制。所以,只有我们将相关操作予以本源化,从细节出发,才能有效实现风险管控。


作者简介:从事对公信贷管理工作多年,先后就职于国有和股份制银行,积累了大量对公信贷管理经验。现主要研究贸易融资风险管理,多次在公众号信贷风险管理发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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