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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可否扣划借款人存款用于抵销债务?

信贷人必看 信贷风险管理 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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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农村金融》

  

债权债务抵销是双方意思自治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所以双方当事人如果事先没有约定,银行不能扣划存款用于抵销债务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在银行实务当中,当借款人不主动归还借款时,扣划借款人账户存款成为银行收回贷款的主要形式。但是借款人的存款是否可以用于抵销债务、例外情形有哪些?值得银行业务人员深入研究探讨。



银行扣划借款人配偶存款抵债引诉讼


王某于2015年3月1日向某商业银行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双方约定由王某按月还息,到期日一次性结清本金。前期,王某均正常还息,但在贷款届满前3个月,王某因沉迷赌博无法如期还息。某商业银行遂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扣划了王某的配偶李某在该行的存款,用于归还王某拖欠银行的贷款利息。李某以其不是该笔贷款的当事人为由,多次向某商业银行表示不接受银行的私自扣划。贷款到期后,某商业银行又通过扣划的方式将李某名下的存款5万元划转用于归还贷款本金。李某一纸诉状递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责令某商业银行退还所扣的存款。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拖欠银行的贷款本息,银行扣划其配偶存款的行为是行使法律规定之抵销权,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将钱存在银行,银行与李某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护存款人“取款自由”。另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拨他人的储蓄存款”的规定,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银行退还所扣款项。


行使抵销权的条件


行使抵销权的条件有四个:一是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二是双方债务履行期均届满;三是互负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四是被动债权属于可以抵销的范围。根据上述条件分析可知,李某并非是银行贷款的借款人,因此并不满足以上第一个条件“互负债务”。


但是上述情况下,能否根据婚姻法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直接将李某视为上述贷款的债务人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从上述司法解释可知,并不是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又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银行忽略了该“除外条款”,直接扣划王某配偶的存款不能构成法律规定的行使抵销权。


另外,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在上述案例当中,该银行明显没有通知对方,因此抵销不能生效。


行使抵销权的除外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行使抵销权的除外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归纳总结出以下债务不得抵销的情形。


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一是因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其债权为抵销。比如甲将乙打伤,甲向乙支付的赔偿金不能以乙所欠甲的金钱债务抵销,否则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二是法律禁止扣押的债权,如抚恤金、劳动报酬等,不得用于抵销债务。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为保护劳动报酬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主张用劳动报酬抵销债务。三是当事人约定应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第三人请求债务人履行时,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对于他方当事人享有债权而主张抵销;他方当事人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时,债务人也不得以第三人对自己负有债务而主张抵销。


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因此,依照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内容或者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劳动报酬等债权不能用于抵销债务,比如应当支付给下岗工人的生活保障金,不得用以抵销工人所欠的债务。


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债权债务抵销是双方意思自治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所以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合意、约定不能用于抵销债务的债权,是不能进行抵销的。

如何适用抵销权维护银行债权

  

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可追加借款人的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或要求其配偶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这样不仅可以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对于适用抵销权以及银行实现债权都更为有利。


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因此,建议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合同文本中增加约定抵销权相关内容。例如,可明文约定:“贷款人有权在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扣划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


在满足抵销条件、行使抵销权前,银行应该通知对方。虽然事先通知对方容易发生客户转移存款、逃避银行债务的风险,但是如果不通知对方而私自进行抵销,又会违反法律所规定的通知义务。那么,怎么做才可以在保护自身权益的基础上通知到对方呢?关于通知的方式,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口头通知和书面通知的方式都是可以的,但考虑到举证的难易,一般提倡使用书面形式进行通知。通知时建议银行根据借款人转移财产的可能性大小,选择以邮寄抵销通知书、当面送达抵销通知书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通知,一般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及时将相关凭证归还客户。在行使抵销权后,银行应该及时将属于客户保存的回单联或其他记账凭证归还给客户。如果跨币种行使抵销权,则应当按照当日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后再进行抵销,避免因计算问题引发其他法律纠纷。(作者:广东新兴农商银行曾志凤,来源:《中国农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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